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5.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6 需具有省级及以上职能部门或行业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灯光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综合技术能力评定证书; 5.7 需具有省级及以上职能部门或行业组织机构颁发的建筑声学及声频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及服务等综合技术能力评定证书; 5.8 需具有省级及以上职能部门或行业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舞台机械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综合技术能力评定证书; 5.9 投标人为非生产厂家(或总代理)投标的,须提供针对本项目主要产品(数字调音台、扬声器系统(含各类扬声器)、灯光控制台、灯具设备(含各类灯具)、舞台灯光电源智能监控系统、吊杆机(含灯光、景用、备用吊杆机)拉幕机(含无级调速大幕拉幕机、电动对开幕拉幕机))的专项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5.10 本次采购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成员均可作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2、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超过三家。3、签订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权利及义务。